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_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.doc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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文档介绍

商丘市商业银行永城支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
(试行)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为规范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操作与管理,有效防范和控制贷款风险,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,根据我国《民法通则》、《合同法》、《担保法》、《商业银行法》、《物权法》、银监会《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风险管理指引》、中国人民银行《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,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个人住房贷款(以下简称贷款)是指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自用普通住房的贷款。贷款人发放个人住房贷款时,借款人必须提供担保,借款人到期不能偿还贷款本息的,贷款人有权依法处理其抵押物或质物,或由保证人承担偿还本息的连带责任。
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行办理的个人住房贷款业务。
第二章 贷款条件
第四条 借款人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:
(一)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,年龄在18(含)-65周岁(含)之间。
(二)具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及婚姻状况证明。
(三)具有合法有效的本市所在地户籍证明或有效居留证明。
(四)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和还款意愿。
(五)具有稳定的收入来源和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,借款人该笔贷款的月支出与收入比控制在50%(含)以下,或月所有债务支出与收入比控制在55%(含)以下。
(六)具有所购住房的商品房销(预)售合同或意向书(具有购买住房的合同或协议)。
(七)具有支付所购房屋首期购房款的能力(无住房补贴的以不低于所购住房全部价款的30%作为购房的首期付款;有住房补贴的以个人承担部分的30%作为购房的首期付款)。
(八)同意贷款资金采用受托支付方式,委托我行向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支付。
(九)能够提供我行认可的有效担保(有贷款人认可的资产作为抵押或质押,或有足够代偿能力的单位或个人作为保证人)。
(十)两个以上借款人共同申请借款的,共同借款人限于配偶、子女和父母;对共同购房人作为共同...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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